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账务处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时,需要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1.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这表示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记账。
2.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同时,按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如,2016年5月1日,某企业取得一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其中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当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方法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情况,其账务处理方式与上述类似。发生的销售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票做账需遵循以上规定,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