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的,也应当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上,需根据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收回还是外购的分别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具体来说,视同销售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填列方式,以及企业如何处理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按照货物的成本进行结转。而对于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情况时,需要仔细区分不同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