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企业从事特定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但所列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并不包括差旅费,因此差旅费不可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进行某些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某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些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然而,在上述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并未包括差旅费。对于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差旅费并不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内。企业在进行财税处理时,应仔细核对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若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