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法包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工商执照且未经批准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承包承租人、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境外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针对一般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针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时,税务机关会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若纳税人领取的是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则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针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对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样,税务机关会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针对未办理任何执照的纳税人
对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针对承包承租人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从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时税务机关也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针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情况,如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针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项目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样,税务机关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即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税务登记办法有所帮助。若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通过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