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为负债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不能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具体会计处理为将工资总额合计数乘以14%得出应计福利费,再作账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明确的指导性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多种形式的报酬之一。
一、职工福利费的性质与确认
1.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2.根据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并非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
二、具体规定解析
1.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规定处理。
2.而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通过计提的方式确认为负债。
三、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四、实际操作中的会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而是应该将每个员工的工资相加,得出合计数后乘以14%,以此数作为实际应计的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福利费。
以具体例子来说,如果有6个员工的工资分别为2500、2000、1600、1200、800、600,企业需要先将这6个人的工资合计,然后乘以14%来得出应计的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细致,企业需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并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的支出,以符合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