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属于税金及附加,而是列入管理费用核算。会计处理规定中,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残保金是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财税[2014]122号通知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其他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等是平行的,不属于同一类别。因此,残保金并不属于税金及附加。
残保金列入管理费用核算。具体分析如下:
1.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会字〔1995〕10号文,企业计算的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相关科目。这表明残疾保障金并不属于企业的税金及附加,而是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2.政府性基金:财税[2014]122号文中明确提到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属于政府性基金,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平行的,并未将其归类为税金及附加。
3.特定免征政策:对于特定的小微企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即使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也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非税金及附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属于税金及附加,而是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