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做账需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需进行价税分离,涉及原材料、周转材料的购进,工程成本的处理,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以及期末未交增值税的结转。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涉及“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的设置。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特殊,需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并遵循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不同计税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有所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背景介绍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调整,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本文将详细解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的做账方法。
二、增值税核算特点
1.建筑工程工期长、耗费高,需设置专门的科目进行核算,如“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
3.建筑服务业可选择简易征收,并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即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三、一般计税方法下的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
进行价税分离,借:原材料/周转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2.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3.接受简易征收方式的建筑服务: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4.收到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四、简易计税方法下的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
2.接受简易征收方式的建筑服务,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3.收到预收账款和开具发票的处理与一般计税方法类似。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的处理也有所不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详见正文。
五、小结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包括设置专门科目、遵循特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以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同处理。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