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凭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的重要凭证。
2.海关完税凭证:用于进口货物的税收凭证。
3.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用于证明农产品的免税状态及购销情况。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作为运输费用的合法凭证。
5.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相关发票也可抵扣。
二、时间条件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
3.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注意及时申报和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抵扣。
这些凭证条件和时间条件的严格遵守,确保了增值税的税法规定的正确实施,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履行税务义务、避免税务风险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