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确定视同销售额需遵循细则规定。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视同产生收入了。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这意味着,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
主要是指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货物虽然未直接销售,但在增值税的抵扣和销项链条上被视为销售。
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
当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时,即使没有直接产生销售收入,也视为销售。
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
指没有产生收入但视同产生收入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会计上虽不记录为销售,但在税务处理上需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列举了8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其中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将设备出租属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将设备出租应视为销售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税务规定。若需深入了解会计实务,建议进一步学习或咨询相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