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印制的机打国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但地方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无法再使用,使用截至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该日期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可延续使用。
随着税务机构的改革,对于机打的国税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答案并非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国税局所发放的机打发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然而,地方国税机关所发放的机打发票则无法再继续使用,其使用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
这一规定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而来的。根据该公告,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对于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这些票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将继续使用。
对于纳税人而言,现有的税控设备也可以延续使用,这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机打发票,其他类型的发票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建议在使用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机构。
对于机打的国税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需根据发票的发放机关及印制时间来判断。纳税人应留意税务机构的相关公告,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