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实物出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商业企业在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时,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B公司作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A公司自产产品的投资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可以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进行解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做出了规定。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然而,对于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进一步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规定了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等交易方式时,收货单位可以凭相关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并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基于此,如果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了专用发票,B公司无须付款。那么,B公司取得的这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
对于视同销售实物出资的情况,当满足相关条件和规定时,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税务政策以及实际操作流程来确定。如有疑问或需深入了解相关会计、税收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