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包括:对海关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退税时可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出口产品不退还;特定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收入、新办商贸企业符合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特定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等情况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此外,特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也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是依据一系列具体政策和规定来执行的,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海关进口产品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意味着这些进口产品不需要额外承担教育费附加的负担。
2.退税情况
对于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仅限于正常退税情况,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机关服务中心收入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体现了对机关服务的特定优惠政策。
4.新办商贸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
新办的商贸企业,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审核认定后,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旨在鼓励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
5.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特定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等),从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也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6.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服务型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若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享受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7.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清偿债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在其用财产清偿债务时,所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8.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
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特定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以支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各项减免规定都是为了特定群体或特定情况提供税收优惠,以促进就业、扶持特定行业的发展或维护社会稳定。这些减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守,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