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后的损失。针对废品损失的核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以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1.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需要将废品报废前与合格品计算在一起的各项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在合格品与废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废品的实际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贷方转入“废品损失”科目借方。
2.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废品的生产成本是按废品数量和各项费用定额计算的,不需要考虑废品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
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应留在“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产品成本明细账中。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记入“废品损失”科目的借方。其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贷方分别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
为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应增设“废品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废品损失”项目。但废品损失也可不单独核算,相应费用等体现在“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的核算需要根据废品的性质、修复可能性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