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小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例如,在北京市,2014年10月3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可以免征3年保障金。此外,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查询当地相关政策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多信息。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小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细解答: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通告中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可以享受免征3年保障金的优惠。这意味着满足上述条件的小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无需缴纳残保金。
二、其他减免情况
除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必须首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后,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小公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用缴纳残保金,这体现了政府对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对残疾人就业的关注。企业应当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政策,同时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