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专票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的会计处理包括:支付餐饮服务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贷记银行存款;购买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时,需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中。赠送时,需将库存商品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相应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餐饮服务等。以上是关于业务招待费专票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的解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运营中的一项常见支出,对于其相关的专票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国家的财税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一、日常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
1.当企业支付餐饮服务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这意味着业务招待费被记录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并通过银行存款进行支付。
二、涉及进项税转出的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某些购进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企业购买了餐饮服务并收到了专票,则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处理如下:
1.购买物品或服务时:
借: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情况为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此时,虽然餐饮服务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购买其他如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当需要赠送物品时(如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若该赠送行为涉及餐饮服务,则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库存商品)
贷: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视赠送物品的性质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将之前因餐饮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转出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专票进项税转出时,需严格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指导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尤其是涉及餐饮服务与其他服务的混合购买时,应仔细区分并正确处理相关的进项税额。企业需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