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一般不可以抵扣所得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如果是因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在税前不能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理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如果这类损失被计入“管理费用”,由于这是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会因此而允许税款抵扣,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的“管理费用”中的存货非正常损失,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对于另一种情况,即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的文件规定,这类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对于因自然灾害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来说,非正常损失是否可以抵扣所得税,主要取决于损失的性质和原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可抵扣;而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扣所得税。企业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应当明确损失的性质,并据此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