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住宿专票的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等。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若已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差旅费住宿专票的分录写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已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的问题,是广大纳税人关注的重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具体来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意味着,对于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的增值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如果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还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差旅费住宿专票的分录写作要遵循会计规定,同时关注税收法规以确认是否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确保所有的凭证和资料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以便正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