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更多主权国家间为了协调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的税收关系,通过政府谈判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内容,用于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多数国家优先执行国际税收协定,我国亦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然而,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可能并不高于国内税法。举例而言,我国与日本的税收协定在居住天数、预提所得税税率、常设机构的时间期限等方面与国内税法存在差异。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为了协调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的税收关系,基于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书面的协议或条约。这些协定旨在确定国际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基本内容。它们被视为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大部分国家的实践表明,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出现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具有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之一。这意味着,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那么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然而,也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差异举例
1.居住天数规定: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需缴税;而如中日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只有当日本居民在我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才需要缴税。
2.预提所得税: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则规定,这类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不得超过10%。
3.常设机构的认定: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对常设机构(如建筑工地等)的时间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某些协定则对此有明确的6个月以上的时间限制。
国际税收协定在国际税收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工具。其法律地位多数情况下优先于国内税法,但具体执行还需参考各国法律及协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