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若用于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用于非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1〕111号通知。
针对这一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但对于研发新产品而言,情况有所不同。
具体到研发新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果企业在上海市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然而,如果企业是在非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那么其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将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以及不同服务类型的税务处理方式。研发服务被视为应税服务之一,特别是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中,明确将研发和技术服务列为应税服务,这意味着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对于非试点地区或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税务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企业在处理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时,需要根据服务的提供地点和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转出。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需要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