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以下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此外,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特定时间段内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其利息收入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三、国债与地方政府债。持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获得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其相关的利息收入在特定情况下可免增值税。
五、特定贷款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六、统借统还业务中的利息。在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与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之间,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
七、金融同业往来。金融同业之间的往来利息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可免征增值税。
最新政策动态: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享受政策优惠前,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细节,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