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包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资产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减值损失不得直接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必须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就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之一。这些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也鼓励企业更加谨慎地处理资产减值问题。
具体哪些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呢?主要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这些准备金支出需要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相关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企业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会计处理的灵活性和审慎性。
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是受到严格规定的。企业需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因误解或误操作而带来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