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进项税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按照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需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在计算税收时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不能享受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意味着这些款项的用途是特定的,并且不视为企业的可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即使企业使用这些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进行研发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换句话说,这些款项虽然可以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但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明确其款项的专用性质,并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税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