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的部分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资产减值准备、违法经营罚款和没收财物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中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但税法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不同比例的福利工厂和街道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有所优惠。
在所得税计算过程中,有一些特定的支出项目是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以下是详细解读不得扣除的部分:
1.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与企业长期资产(如土地、建筑、设备)的购置和改良相关的支出。由于这些支出旨在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其费用需要在资产的使用寿命中逐步摊销,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属于长期投资,其成本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中进行摊销,因此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3.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为应对资产价值可能下降而计提的准备金。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实质是预计损失,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对于因违法经营导致的罚款和财产损失,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意在惩罚违法行为并鼓励合规经营。
5.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些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属于可抵扣的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中的赔偿部分
若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这部分损失已通过保险得到补偿。
7.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及非公益捐赠
对于超出允许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捐赠,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通常,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
8.各种赞助支出
税法对于赞助支出有严格规定,通常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福利工厂安置“四残”人员等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改变上述一般规则。纳税人需要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