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会计分录,城建税一般不是预提,而是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为基数计算。减免规定包括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可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等,适用国务院相关规定。以上就是关于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的会计分录解答。
在会计实务中,城建税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城建税一般不是预提的,而是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那么,针对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会计分录应如何处理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一、城建税的基本处理
城建税是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般不允许减免。但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二、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的会计分录处理
1.当符合上述减免条件时,对于已计提的城建税,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城建税减免
2.对于实际收到减免的城建税款,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城建税减免
三、特别注意的事项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对于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的会计分录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减免条件和政策进行准确记录,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已计提的城建税减免的会计分录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相关会计实务操作,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查阅相关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