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原文,开广播影视服务发票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针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费率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要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播影视服务作为广告服务的一种形式,很可能涉及到广告代理、广告发布等,因此开广播影视服务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均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范围。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政策开始执行。
对于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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