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条例的修订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这一修订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二、特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限制
虽然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财税[2008]170号通知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1.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这些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法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修订及后续的财税政策中逐步得到明确和完善。从2009年1月1日起,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到了抵扣的许可,这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也促进了企业的投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