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往来的账务处理包括:母公司汇钱给子公司的分录处理,以及子公司员工工资由母公司发放时的核算方法。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定变化,不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直接费用化,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规范了帐务处理程序。实施新准则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办费帐务处理应严格按照新准则进行。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资金往来账务处理
1.母公司汇钱给子公司
母公司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子公司员工的工资由母公司代发
母公司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代发工资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代垫工资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也执行了新准则。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相对于过去的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变化。
1.改变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做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再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间的界定应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往来的账务处理需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建议查阅专业资料或咨询相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