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专用发票都能抵扣。根据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因此,有了专票不一定能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取得的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一、业务招待费相关的餐饮、旅游等费用,这些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企业在认证的当月需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二、用于职工福利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需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需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并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需仔细核对用途和项目,确保符合抵扣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