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若新安置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在3年内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根据新招用的退役士兵人数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计算。
二、针对商业零售企业:
1.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若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2000元的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除特定行业)的,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免征多项税收。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等的,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或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针对退伍士兵开办公司的特定优惠:
1.安置退伍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可减免三年税收。
2.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公司中达到一定比例就业的,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以上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需遵循当地政策。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退伍军人详细了解并遵循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