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不需要作废或红字冲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未认证,也可进行认证并留存备查。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需要红冲。
当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作废,也不用进行红字冲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如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但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这些凭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发票在丢失前未经认证,购买方可以携带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经过认证且相符后,同样可以使用上述凭证作为抵扣凭证。
3.对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如果已认证相符,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未认证的,则可以使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发票联丢失,可以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将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不需要进行红冲处理。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想深入了解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等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获取更多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