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4号文件中提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定义和评价的居民企业。这类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规模与业务要求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经营与信誉状况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评价指标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五、特殊情况
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则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受评价分数限制:
1.拥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财税〔2017〕34号文件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居民企业。这类企业在享受相关财税政策优惠时,需确保自身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