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可预提哪些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菜鸟 2024-12-13 16:43 浏览次数:327

房地产企业可预提部分成本。根据国税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了特定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对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完工、应上交但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及物业完善费用等特定情况,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预提。其中,公共配套设施的预提建造费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以上是对房地产企业可预提成本方面的解答。

一、引言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企业面临多种成本支出,其中部分成本可预提。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提成本。

二、可预提成本的具体情况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预提发票不足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这意味着,对于尚未完成结算的出包工程,如果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那么可以预提一部分成本,但预提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这一规定适用于那些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企业可以根据预算造价合理预提这部分费用。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其中,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三、总结

以上规定为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在遇到可预提成本的情况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合规性。同时,企业也应注意预提成本的合理性,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了解房地产企业可预提成本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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