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号写错了不可以报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税号错了需要作废重新开具。
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需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税号必须准确无误。
如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税号写错了,该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税收凭证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意味着不能用于报销。对于错误的发票,需要作废并重新开具。
具体操作上,销售方需要收回错误的发票副页,并在发票上写明作废原因和时间,叠加一起保存备查。购买方也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
为了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可报销性,务必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名称和税号准确无误。对于涉及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建议关注和了解相关公告和通知,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