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投资智者 2024-12-13 16:42 浏览次数:941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若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用不动产抵债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可按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当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关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评估价格

转让旧房时,首先应按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价格反映了房产在当前市场的价值,是土地增值税计征的重要依据。

二、地价款的支付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也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之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未能支付地价款或无法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则不允许在计税依据中扣除这部分金额。

三、相关税费

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契税等,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当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这提供了一种替代的计税依据,更加灵活适应不同情况。

四、核定征收的情况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这意味着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特别是企业销售经法院判决书抵债取得的房地产,如果没有评估价格和发票,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以供税务局核定征收时作为参考。用不动产抵债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没有这样的价格参考,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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