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体金银首饰零售业如何计提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确定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并规定了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标准。个体金银首饰零售业应按照这些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65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其他费用扣除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个体金银首饰零售业而言,计提个人所得税时,需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扣除,然后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税。这要求业主或经营者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申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