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后面附原始凭证的要求包括:填制记账凭证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并标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账的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以选择附在主要记账凭证后面并注明其他凭证编号或复印后分别附上。对于共同负担费用的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留并附在相关凭证后面,同时给共同负担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
记账凭证的附件即所附的原始凭证,对于凭证后面附原始凭证的要求,财政部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附原始凭证的情况
填制记账凭证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记账凭证上标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不需附原始凭证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附原始凭证的是结账的记账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3.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对应
对于每张原始凭证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情况,直接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二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该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留,并附在本单位的有关记账凭证后面。同时,给共同负担费用的其他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供其结算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要求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入的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对于记账凭证后面附原始凭证的要求十分明确,旨在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遵循这些要求,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