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会计处理遵循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如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等,可直接扣除。购置、建造资产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而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计入开发成本。
一、关于借款费用的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房地产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主要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
二、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1.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2.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3.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4.对于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需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的特定处理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四、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特殊处理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处理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包括借款费用的范围、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特定处理、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特殊处理以及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处理。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