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中的装修款可以按照装修合同的年限进行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般是5年。装修费从发生的当月开始摊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办费的摊销方式,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中的装修款,确实可以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年限进行摊销。这种摊销的最低年限通常为3年,更常见的摊销期限为5年。
摊销的起始时间:
从装修费用发生的当月开始,就应该进行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装修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一种,应当从发生的当月开始,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关于新税法实施前的未摊销开办费:
对于新税法实施以前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这些费用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开办费用的处理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也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指导。在该通知中,《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某些支出如果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规摊销,是准予扣除的。这其中就包括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中的装修款,企业可以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并从装修费用发生的当月开始摊销。在处理过程中,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务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