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弥补亏损可以跨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具体规定包括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明间弥补亏损年限计算关键点等。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了亏损,那么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连续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弥补亏损。当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经过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4.资产损失造成的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如果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合并、分立转入(转出)的可弥补的亏损额也有特殊规定。被分立企业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6.政策性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以上是关于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