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凭借完税凭证进行抵缴。预缴税款计算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础,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2%属于增值税预缴税款。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重复申报做账。具体为:提取时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建筑企业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凭借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进行抵缴,避免在项目所在地重复申报。
具体的做账流程如下:
一、预缴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1.提取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结转时,会计分录为: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缴纳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二、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同样需要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2%的预缴税款属于增值税。
工程外经证预交税款的做账方法需要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纳税情况和提供的建筑服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税款的预缴和抵缴工作。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