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可以核定征收。在特定情形下,如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等,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情况符合相应条件,就会被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和流程,为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应对税务问题提供了指导。希望对企业和会计从业者了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