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可以给总公司开专票,关联企业互相开票可能会被税控系统筛查。总公司可以入账分公司的发票,但分公司的发票未必可以抵扣。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施行,但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在会计核算上不可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可在汇总纳税后扣除。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其他专业渠道学习。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是一个常见的议题。关于分公司能否给总公司开具专票这一问题,需要根据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企业运营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分公司的开票权限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开票可能会被税控系统筛查。这意味着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专票存在一定的限制。
二、分公司的发票与总公司的关系
1.分公司的发票总公司可以入账:由于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的发票在总公司财务处理中是可以被认可的。
2.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未必可以:反之,总公司的发票在分公司并不一定能够被直接使用或抵扣。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与普通发票
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只能由国税代开3%的普通发票。这种普通发票对方公司是无法认证的,因此不能用于抵扣。对于总公司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以及分公司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性质,这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性质来确定。
四、关于发票抬头与抵扣问题
发票抬头必须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但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并且可以单独核算。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开具的发票在抬头方面必须与公司名称一致。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分公司不能直接给总公司开具专票进行抵扣。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所以分公司的发票抬头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对于涉及的具体税务和财务问题,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