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条件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且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同时需满足三个条件: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作废的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理增值税发票作废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这些联次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二、数据电文处理
作废的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数据电文处理,明确标注“作废”字样。
三、纸质发票的标注与留存
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的各联次上,都需要注明“作废”字样,并且全联次留存。
四、严格条件限制
税务机关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作废的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便是企业增值税发票作废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企业在处理增值税发票作废时,务必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