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费发票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这些凭证不包括建筑劳务费发票。具体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建筑行业中,关于劳务费发票能否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的问题,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关注的重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一、政策规定概述
根据该办法,纳税人在支付分包款时,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这些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此类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劳务费发票不属于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
重要的是,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并不属于上述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也就是说,劳务费发票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的凭证。
三、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要特别注意在支付分包款项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无法享受相应的税务扣除政策。还要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以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建筑劳务费发票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企业和个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操作,确保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