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扣缴单位出现无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提示时,有两种情况。首先,确认是否已做过税费种认定,如已认定,需检查企业信息是否正确。如未认定,则需到税务大厅核实登记项目,包括认定时间、征收代理方式、征收项目和征收品目。申报税务机关的选择需根据是否有任职受雇单位以及所得类型进行确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解决该问题。
当遇到提示纳税人本属期无对应税费种认定信息的情况,可能存在两种原因。
一、已经做过税费种认定的情况
如果已经出现这种提示,首先需要确认登陆的企业信息是否正确。在系统的右上角,可以找到企业管理功能,这里可以查看和确认企业信息。
二、未做过税费种认定的情况
如果未进行过税费种认定,那么需要到税务大厅进行核实,特别注意以下登记项目:
1.认定时间:必须是当前税款所属期或以前月份。
2.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代扣代缴”,而不是“代收代缴”。
3.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
4.征收品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或其他申报的应纳所得。
在选择申报税务机关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正确的申报地点。具体规则如下: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如果有多处任职、受雇单位,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年所得项目中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则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如果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则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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