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调整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由10位增至12位。纳税人可根据需求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机关确认种类和数量。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由中标厂商印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统一印制的发票一致。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需直接与发票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之前的相关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近期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新公告。以下是对该公告的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的调整
公告中首先提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管理和识别发票,编码规则明确,使每一位数字都具备特定的含义。其中,第1位为0,表示发票的类型;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对于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相关规定
公告中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做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这类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需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公告的实施日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该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部分条款。
此次公告的发布,对于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和相关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告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以上是对《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详细解读,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会计、税收实务有所帮助。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