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并非所有发票都可抵扣进项税。需执行一般计税法,并符合财税2016第36号文件的抵扣范围和条件。某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等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相关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等也不能抵扣。因此,并非所有发票都能抵扣,具体情况需参照税收政策。
要抵扣进项税,首先需要执行一般计税法,而不是简易计税法。必须符合财税2016第36号文件的抵扣范围和条件。根据该文件,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资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则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需要特别注意购进货物和服务的用途,确保符合抵扣范围,同时避免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还要关注财税政策的更新,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策略。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