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开票应在服务所在地开具。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企业的发票需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开具地点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开具并非在机构所在地或服务所在地任意选择,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需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相应的税款。
二、相关管理办法的解读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2.该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对于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则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此办法。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具体的操作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安企业在提供跨县(市、区)的建筑服务时,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并预缴相应的税款。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