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需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充值ETC获取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这段时间,如果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可以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但是,充值ETC获取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规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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