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购进免税农产品等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按10%抵扣、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抵扣、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以及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的税额抵扣。这些都是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
在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增值税税款
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是可以抵扣的。这是最常见的抵扣方式,保证了增值税的流转和税收公平。
二、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可以按10%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农产品的增值。
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
购买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保障了粮食流通环节的税收公正性。
四、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其他杂费如装卸费、保险费),可以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鼓励物流行业的发展和货物的流通。
五、废旧物资的购买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相关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
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凭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也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政策鼓励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保障税收安全。
以上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详细情况。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